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却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时间一般以受伤时起算。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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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肢、脏器切除,损伤程度可以确定的即可鉴定(较好3个月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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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损伤、面部瘢痕三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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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引起的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6个月后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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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嗅觉、听觉、张口受限6个月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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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瘫、手足肌瘫、肢体肌瘫及非肢体肌瘫运动障碍6个月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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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神经损伤6个月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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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语治疗12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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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性癫痫、外伤性尿崩症治疗12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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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在治疗满1年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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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固定在位影响关节活动应待取出内固定后进行鉴定,除三甲以上医院出具不宜取出内固定证明也可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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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脑瘫需6周岁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