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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四大类”鉴定之外还能不能做司法鉴定?
日期:2024/2/18 8:46:18

  “四类外”鉴定机构、鉴定人能做司法鉴定,因为司法鉴定仅是指鉴定人发表的用于诉讼活动的专门性意见,是对鉴定用途的描述,而非对资质本身的定性。

  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类型,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显然不止法定“四大类”。

  “四大类”鉴定机构需要获得特殊的行政许可即“司法鉴定资质”,才能做特定的司法鉴定业务,不代表所有司法鉴定业务都需要这种特别行政许可。对法律没有明确纳入统一登记与管理的其他类型的司法鉴定,司法部不实行行政准入制度,而交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管理。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四类外”鉴定机构无需获得“司法鉴定资质”,仅具有相关行业资质,并且依照司机鉴定的程序,就可以开展相应的司法鉴定业务。

  “四大类”与“四类外”司法鉴定,只是在行政许可方面有不同要求,不具有划分是否能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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